×局合同管理办法

2023-03-13 06:48:08 121

×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本×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局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经办科室负责合同起草、磋商、履行等工作,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办科室、会签科室以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泄露或向他人提供有关合同磋商、履行、争议处理等相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条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合同不得签订。

第六条以×局名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签订合同,应遵循“先订合同后实施”和“一事一签”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拟订

第七条经办科室办理日常工作事务需要拟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合同相对方。经办科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涉及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拟定合同初稿。经办科室提交合同文本初稿。该类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采用格式文本。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批准后提出合同文本初稿。

(三)形成合同草案。经办科室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文本初稿进行磋商,形成合同文本草案。

第八条经办科室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信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进行必要调查,保证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出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存在欺诈行为等重大疏漏。对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进行的重要商谈,经办科室应以书面形式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文本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律顾问预审意见,负责合同合法性复核工作,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并提出预审和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的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同草案预审。经办科室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合同草案、经财务审计科财务预审的《合同预审意见单》(见附件)提交政策法规科,由法律顾问提出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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