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与腐败风险预警预防
相关制度建设汇编
目录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10
《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实施细则17
XX局工作规则24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35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通知41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44
廉政、诫勉谈话制度46
工作函询及约谈制度49
财务管理规定56
XX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62
党员干部述责述廉制度65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68
XX局政务公开制度(暂行)70
党务公开实施方案77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全面落实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更加科学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根据《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就进一步加强市局和局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
1.明确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范围。市局党组对局和局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协调局机关和局直各单位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责任。局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直机关党委、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和各党支部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2.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局直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责、积极负责、敢于担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态度鲜明、处置果断、立行立改;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观点和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学习工作生活的习惯。
3.切实做到“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担起来,既要严于律己,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抓好本机构的反腐倡廉工作,积极组织本机构人员参与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廉洁高效政府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具体任务,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4.巩固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分解、同落实,两个目标责任书在每年年初一起签订,并且一起检查考核和通报。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党委(总支、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年底前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局党组分别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市纪委报告;局机关党委、局直各单位党组织分别向局党组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报告。
二、完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
5.局直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单位纪委在同
级党组织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情况在报告同级党委的同时上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各单位纪委要按期向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报送有关情况,每半年向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作一次书面汇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每年不定期约谈局直单位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
6.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建立结构完整、责任明确、人员充实、监督有力,与XX系统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察局做好重点派驻改革的后续工作;调整充实局直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纪检工作;局直单位凡成立党委的要同时成立纪委。
7.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按编制配齐局监察室人员。及时配齐局直单位纪委书记;纪委书记出缺时要力争在半年内配齐,出缺期间要明确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未成立纪委的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未设立独立的监察室的,按本单位中层正职的行政级别配备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机关和各单位要在总支、支部成员内明确1名纪检委员。
8.规范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核和纪委书记的排位。局直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监察室主任以及专职纪检监察员的提名和考察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会同局人事科为主。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员和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提名和考察工作由所在单位纪委会同干部人事部门进行,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备案。担任纪委书记的干部,在本单位工作X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交
流任职。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长在局党组中的排名,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组成员前面”;各单位纪委书记在班子成员中的排位参照上述规定按其担任同级别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确定。
三、落实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
9.改进监督方式。纪检监察机构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结合单位和行业实际,改进监督方式。“站岗放哨”抓监督,拉长耳朵、瞪大眼睛,平时警戒、有事报信;参与决策抓监督,通过参加重要会议、会签重要文件、对重要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把关等方式,前移监督关口;督促协调抓监督,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扫描巡查抓监督,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监督震慑,督促所在单位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带有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深挖细查抓监督,注重收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10.强化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规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1.认真组织重点巡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巡查,对局直单位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议事机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班子主要领导及成员廉洁自律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
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2.抓好信访核查工作。规范举报投诉办理程序和办法,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抓早抓小,直查快办。
交办转办的事项,要加强督促、及时办结。对有轻微违纪问题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早约谈、早函询、早提醒、早打招呼,防止小问题发展为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错误。对实名举报件要负责任地回复,做到件件有回音。禁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禁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
13.加强案件管理。局直单位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以市纪委驻局纪检组领导为主,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局纪检组报告。制定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建立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对信访举报、监督检查、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有登记、有统计、有分析、有明确意见,按照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的要求及时处理。每季度首月X日前,局直单位纪委要将排查的案件线索报送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和同级党委,重大线索、时效性较强的线索以及责任事故情况要随时报送。
1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纪监督、查办案件的能力。重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选任和轮岗交流,坚持局直单位纪检监察年轻干部轮流到驻局纪检组、局监察室进行工作锻炼制度,保持
纪检监察工作的活力。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
15.落实公开办事制度。继续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和公共事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公开办事制度落实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6.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活动,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适时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7.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在本单位网站设立举报投诉窗口,积极参加“政风行风热线”节目,鼓励建立政务微博、微信平台,注意收集舆情和网上信息,提高服务热线电话的服务水平,确保专人及时接收信件、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咨询,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办理情况。
18.做好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如实报告。
五、加大问责和惩处力度
19.把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敢打“老虎”、勤拍“苍蝇”、常消“病菌”,做到
群众有举报的要及时处理、线索具体的要认真核实、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严肃查处,始终坚持利剑高悬,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20.突出查处重点。严肃查办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科级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违反“八项规定”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违规用车用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抹牌赌博等方面的问题。
21.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相关规定确定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单位发生腐败问题的,既要查处违纪人员自身的问题,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于问题多发频发、积累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发生严重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六、全面深入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建设
22.及时总结系统内反腐倡廉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将“廉政阳光工程”创建拓展到系统全领域,实现全覆盖,全面打造“廉政阳光工程”“廉政阳光审批”“廉政阳光执法”、“廉政阳光服务”。
23.打造“廉政阳光工程”。“廉政阳光工程”是我市的特色
工作项目。深入开展“廉政阳光工程”创建活动,在全市推进“八公开五同步”(年度建设计划公开、建设资金公开、招投标公开、施工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交竣工验收公开、工程决算公开、考评结果公开;任务同步部署、责任同步落实、合同同步签订、考核同步实施、奖惩同步兑现)。
24.实施“廉政阳光审批”。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各单位要在“三集中”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质提效,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在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平台上运行,并与市政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实时接受监督。
25.推进“廉政阳光执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全行业的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四统一”(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场所外观和执法人员着装)工作,着力开展基层执法单位“三基三化”建设。
为了健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努力建设法治、责任、效能、廉洁、服务政府部门,根据《推进法治XX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厅“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的意见;
2、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与计划的编制和变更;
3、年度部门预算方案、重大预算执行调整、大额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的确定;
4、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6、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8、我局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9、我局重大活动筹备,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突发
性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轮岗、交流、培训等方案的研究和制订;核定编制的增减、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2、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3、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推荐;
4、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理意见;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考核等;
6、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拟定、上报省和国家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重大专项和试点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预安排计划;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且单个项目XX万元以上、捆绑项目XX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4、国有资产、资源购置,大宗设备,大型固定资产购建等;
5、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6、本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7、单位基本建设、维修项目以及房屋装潢、维修等XX万元以上的项目。
8、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预算内XX万元以上项目支出和采购;XX万元以上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开支;
2、我局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内XX万元以上大额专项资金安排拨付;
3、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调度。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党组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必须由市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并及时在局党组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一)议题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研究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机关
科室提出的议题,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分管领导提出的议题,报局主要领导确定;局主要领导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会议议题、日期和参会部门并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提前X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等形式通知参会人员。议题承办科室应对拟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决策所需信息,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拟决策事项,应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必要时,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决策风险评估。
(二)议题协商
议题研究审议前,承办科室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未按时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承办科室应及时归纳和汇总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对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对确实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协商过程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提请局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局党组,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议题审核
承办科室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应向局办公室报送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请示、草案及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征求意
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材料。局办公室应在2天内完成符合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材料齐全但需要进行合法性、合廉性审查的,应分别转局法制科、纪检组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一般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超过XX天,重大事项不超过XX天,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除外。
(四)议题审议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其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参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五)会议表决
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其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
(六)会议记录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将决策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备案。
(七)决策实施
经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所属职能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相关责任科室要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上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同意。
(八)决策评估
决策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党组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承办科室要根据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内部流程和实施细则,经局法制科、纪检组会签后按程序颁布实施。
(二)局办公室应将决策承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局法制科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按规定列席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
(四)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列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负责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按要求
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报告。
(六)对违反本办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XX市直市管单位党委(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在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指导领导下开展工作。局直属各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比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等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局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局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局权力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市直XX系统机构、体制和职能的设置设立、变更、撤销等问题;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各单位核定编制的增减、二级单位干部调出入、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呈报等;
(六)受本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受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七)局机关及局直属各单位购置、处理重大固定资产;
(八)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采购项目;
(九)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土地开发、经营、处置等问题;
(十)局有关计划、工程、费收、财务、人事、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重要和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十一)市直XX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党组讨论决策的事项和问题。
各单位党组织应参照上述议事范围,提出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组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由党组成员提出或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各部门提出,并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l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应到会人员,让与会人员有时间作会前研究。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须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会议先由党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党组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党组书记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分为口头表态、举手和投票,投票形式可分为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表态、举手和记名投票等形式),须将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六)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
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
第四章议事决策规范
第七条党组根据本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作为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局公布施行。
第八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具体列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集体议事决策的落实和检查
第十一条对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局直属各单位应将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问题不按党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四条未经党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局直单位党的组织会议出现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的,均视为违规。情节较坏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在党的组织会议上要作出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由局党组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
第十六条局党组接受市委组织部对局党组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局人事科负责对局直单位党组织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情况的检查。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市局人事科的有关投诉,并按本细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填表说明:
l、“单位”:须写明单位全称。
2、“会议名称”:按各系统的实际情况分为党组会、党委会、总支会、支委会等形式。
3、“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须写明姓名及职务,“会议记录人员”须写明记录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名称。
4、“会议通知送达时限”:是指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必须提前多少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及会议的不同类型确定提前送达时间,但不能超过《议事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时限。
5、“须到会人数比例”:详见((细事规则》第五条。
6、“决策形式”、“通过比例”:根据党内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通过比例为: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组、党委、总支、支委成员的二分之一。
7、“须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此项是本表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要根据《议事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列举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例行工作不需表决的不必列出)。表述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涉及投资、工程、土地项目以
及财、物的,还要求量化。所有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不得遗漏。
8、“补充规则”:是指属于《议事细则》第十条、第十八条范围的事项,或符合《议事细则))的原则,本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具体(特殊)规定。
9、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决策规范))要求报市局党组备案后作为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公布。凡表中所列“须经党组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此规范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推进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着力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市人民政府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规程》、《省XX厅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XX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厅工作部署,全面履行XX管理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XX业。
三、XX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XX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XX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XX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局长领导全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例会。XX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代表XX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八、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总工程师分工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一、局机关日常协调工作由分管机关副局长、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并向其他副局长通报情况。
第三章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十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省厅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在搞好XX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XX的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