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参考范文

2023-03-13 15:13:53 121

XXX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增强党员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党委及其所属各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党费,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公司直属党委的党员(预备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取之于党、用之于党的原则,按照定期收、分级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精准规范,做到程序严格、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党费的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和管理功能。

第二章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党费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监督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统筹使用好、管理好党费,保障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五条公司直属党委组织部、各单位党建部门作为费管理部门,代本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负责觉费的核定收数、使用审批、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党员工资收入结构,配合党建部门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提醒告知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年终绩效兑现情况。财务部门负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

第六条基层支部(总支)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按月收取党费,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按要求做好费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党费收缴

第七条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按时、足额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九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人员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5000)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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