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演变与反思(集团公司)

2023-03-14 04:14:39 121

国有企业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的总称。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领导体制也经历了从厂长(经理)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与之相适应,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也由政治核心逐步转化为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相统一。由于这一界定是在党的十九大上逐步明晰的,并写入随后修订的党章,而实际工作中这一地位的实现仍在探索推进之中,因此其作用如何发挥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由政治核心向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相统一演变的历史进程

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而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则是这样规定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经比较,可以发现: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分成两个层次,一是企业党委(党组),二是企业内的基层党组织,并对两个层次的地位作用进行了区别性规定,即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有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由此提出了国有企业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相统一的命题。这相对于以往政治核心的表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值得做出历史和理论上的反思。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作用的变化,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种变化何以会发生,又是如何发生的,从而深化对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改革经验的认识。总的来看,这种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开放伊始到1989年政治风波发生前,是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由传统领导核心向政治核心转变的时期,是国有企业党组织从领导一切到专注于党的建设阶段。

改革开放之前,国有企业实行的是传统的党委领导体制。1978年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的责任制”和“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和领导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的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这种体制从设计上看似乎很完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陷入“党委领导而不负责、厂长负责而不领导”的困境,使企业出现无人负责、无权负责的松散状态,造成企业活力缺失。

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面临着非常紧迫的搞活国有企业的问题,为此必须下放国有企业管理权限,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为此,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邓小平提出,“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但是,对改革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1981年到1982年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三个条例,即《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这三个条例仍明确规定在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重申:“企业党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工作;企业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虽然仍强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但是已经意识到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的重要性。

但是,改革的方向究竟是什么?如何保证企业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经过调研,厂长(经理)负责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1984年初,彭真率领中央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企业领导体制进行广泛调查,得出支持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相关结论。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单位进行厂长负责制的试点,继而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在全国工业系统内广泛实施厂长(经理)负责制”,要求企业中的党组织“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9月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厂长负责制加以肯定,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党组织在企业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条例并没有明确厂长是“一把手”,加之企业党的机构仍然过于庞大,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6年11月11日发了一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厂长(经理)、党委书记都要按照这一新的要求,认真负责、同心协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1987年8月,中组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工作会议,标志着这一制度开始在全国国有企业中有序推行。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应支持厂长、经理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也规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了厂长(经理)的中心地位。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确立使党组织的定位面临新的转变。

第二阶段,1989年政治风波发生后到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前,是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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