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报告

2023-03-14 07:45:09 121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紧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深化检察理论研究,研究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力量不断壮大,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这两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发展、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最高检2019年8月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检察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基本要求、研究重点等方向性问题,为检察理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着力加强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内在规律研究,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网络犯罪、企业合规等重大实践问题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前瞻性强、指导性好的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三是围绕司法检察实践所需,针对性搭建研究平台,建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推动检察学研究会在原设基础理论、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3个专业委员会基础上,新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案件管理5个专业委员会,打造了一批新型检察智库;四是充分借助外脑,与22家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共建检察研究基地,建立与知名法学期刊经常性联络机制,完善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交流机制,积极主动为深化司法检察研究提供数据、案例支持,形成了检察理论建设的内外合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立法、执法、司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支持。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是检察官群体、从事检察理论研究人员胸怀使命、辛勤工作、笔耕不辍的结果,与法学界携手、助推、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广大专家学者始终高度关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积极参与、促进、带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把火热的检察实践、检察改革和鲜活的检察案例作为推动理论创新、繁荣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深化研究、分析论证、总结提炼,源源不断产生新的研究成果,为新时代司法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对照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检察理论研究总体还是跟不上,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不适应,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不平衡。做好新发展阶段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根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更新理念,锚定正确研究方向,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找准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引领与时代同步蓬勃发展的检察实践。

一、检察工作身处“变局”之中,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跟上、适应进而走向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当前,中国大发展与世界大变局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我国正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之时,又逢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经济社会发展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尤其是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高质量发展对高水平法治保障的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趋多元多样的需求,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好不好”的问题更鲜明、更突出摆在我们面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势、环境、任务、要求的变化,使得检察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理论上的支持,以引领、助力检察人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越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越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实践中的彷徨、困惑,无不与理论建设跟不上有关。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富有远见地提出建议,希望我们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尽管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还没有普遍重视起来。必须看到,近些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司法检察工作快速发展,步幅更大、影响深远。相应的理论总结、阐释、研究远未跟上!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适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与效果评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等,努力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针对网络犯罪持续攀升,最高检专设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促进网络综合治理;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综合司法保护试点;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改版检察指导性案例,既指导办案又向社会释法;推行“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促进监督办案求极致,等等。所有这些,作为检察新实践、新举措,社会广泛认同、效果良好。

怎样理解这些工作创新是时代大背景下的“应运而生”?怎样做到持续、深化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去总结、阐释、论证。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存在的不足,根本还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没有认清检察理论研究肩负的责任,没有认清理论滞后与实践创新之间的脱节,是更深层、更实质的“跟不上”“不适应”!问题表现在面上,根子在思想、头脑里。一定要正视问题所在、认清责任所在,关键就在“关键少数”!“关键少数”的认识跟不上,因此组织、推动理论研究工作跟不上。不仅是最高检、省级院,也包括基层院。哪一级院甚至哪一个院没有研究人才?有无脱颖而出的环境而已!鼓励出人才、出成果的政策还待完善、落实。“意见”强调,“要鼓励研究能力强的同志积极参加年会、培训、申报课题和案例分析研讨。对于高层次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可以采取推荐研修、支持在检察学研究会任职、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等方式,为其提供锻炼机会和展示平台。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中,要把是否有研究能力作为选任领导干部、遴选检察官、择优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重要参考,把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衡量检察人员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要求在落实中还有许多不足,“营造更好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还远远不够!各级检察院领导都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增强深化检察理论建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组织广大检察人与专家学者们携手,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进而引导检察实践产出更优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有力服务、保障。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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