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XXXX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期XX精神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专题讲座、形势任务宣讲、个别谈心交流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党的启蒙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成长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向本人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其中,设班组党支部的,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转交给党总支。车间级党(总)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在党支部电子台帐入党申请人员名册上。
第六条党(总)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指派其他支委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经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其中班组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必须由车间级党总支书记亲自组织会议(下同),并经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注意事项:
(一)应从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
(二)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讨论确定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三)群团组织推优,由车间分工会、团(总)支部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报单位工会、团委备案后,再由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单位党委接到车间级党(总)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在征求单位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意见后研究提出意见,并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的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车间级党(总)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
(四)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
第九条党支部或党小组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XX精神和XX精神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鉴定,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一次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应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使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本保持10:6:1比例。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二)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民主推荐人选,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
(三)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单位党委备案。
(四)单位党委进行认真审查,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年度拟发展计划及顺次,报X党委组织部协审。
(五)X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年度拟发展计划,综合考虑党员分布、队伍结构和发展重点等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六)各单位党委根据X党委下达的发展计划,确定最终发展人选。
第十四条最终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后,单位党委应在一周内组织公示。公示范围为本单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当天不计入公示期。公示期满后,单位党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结论和处理。公示材料、群众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资料,由单位党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车间级党(总)支部在征求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